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丁凡璋
主任

王从茂
副主任

周光旭
副主任

邓代喜
副主任

李明秀
副主任

李明海
副主任
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
  一、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职权

   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,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,会议由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。如果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,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的人大代表团提议,可以临时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。县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如通过决议,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。
   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,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;
   (二)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区发展计划、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;
   (三)讨论,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   (四)选举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;
   (五)选举县长、副县长;
   (六)选举县人民法院院长和检察长;
   (七)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;
   (八)听取和审查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;
   (九)听取和审查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、人民检查院的工作报告;
   (十)改变和撤销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
   (十一)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;
   (十二)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,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,维护社会秩序,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;
   (十三)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;
   (十四)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;
   (十五)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、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。

   二、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

   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,对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。
   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、副主任若干人、委员若干人组成,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产生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。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与江陵县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。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,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。常务委员会的决议,须经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。
  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:
   (一)在本行政区域内,保证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;
   (二)领导或者主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;
   (三)召集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;
   (四)讨论、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、经济、教育、科学、文化、卫生、环境和资源保护、民政、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;
   (五)根据县人民政府的建议,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预算的部分变更;
   (六)监督县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,联系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,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;
   (七)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;
   (八)撤销县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议和命令;
   (九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副县长的个别任免;在县长和人民法院院长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行职务的时候,从县人民政府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人选;
   (十)根据县长的提名,决定县人民政府主任局长的任免;
   (十一)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,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、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;
   (十二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撤销个别副县长的职务;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县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庭长、副庭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,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的职务;
   (十三)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补选市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;
   (十四)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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